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我支队依法开展备案工作。此次备案中,公安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严禁任何单位借此备案搭车违规收费。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