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安局文件 西公网监[2006]4号
西安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生产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计算机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销售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以下简称安全专用产品)的管理,保证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积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销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销售许可证的申领,由申请人向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与颁发。 二、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安全专用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固定位置标明销售许可标记,不得销售无“销售许可”标记的安全产品。 三、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安全产品生产者以及销售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安全产品销售上,应到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备案。 四、销售许可证只对所申请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有效,当安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时,必须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和到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备案。 五、销售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联系人:杨警官 电话:86751711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